贵州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1.08 施行日期: 1993.11.08 题 注 : (1993年11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3]94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简化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手续,确保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经贸部批准的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根据客户要求需在国外开展机电产品现场设计、施工以及售后安装、调试、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 (二)参加各种国际博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商贸活动,以及从事国外营销、推销活动的有关业务人员。 (三)因出口机电产品需在国外进行现场设计、施工、调试等涉及到其他生产、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公司,须在每年 3 月前,根据本单位全年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一定数量的出国推销服务人员报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由省机电办商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 对出国人员的审查须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办发[1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国任务批件和审查批件办妥后,即可向省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 经批准的出国推销服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或企业有临时出口业务,须派遣出国推销服务人员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条出口机电产品在生产、设计或施工阶段涉及到非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凭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设计、生产、安装、维修服务等技术协议,根据出口机电产品的技术复杂性需要,向省机电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需要派员赴港澳地区进行推销服务的,可根据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3名以内的推销服务人员,于每年3月前报省机电办,由省机电办商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对出境人员进行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境有效,其派出不受年度临时赴港澳指标的限制。 对需个别调整的赴港澳地区人员,应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经批准的推销服务人员出国(出境)时,派出单位可凭外商邀请函电向省机电提出申请,同时抄报该企业主管部门。省外事办公室凭省机电办通知和外商邀请函电办理签证或出具出境证明。 第七条推销服务人员的出国用汇标准,按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92]财外字第9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机电办应于每年3月份公布经国务院机电办审核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以及经省机电办确认的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和省机电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