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7施行日期: 1988.06.01题注: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 ...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7 施行日期: 1988.06.01 题 注 :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4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全文 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规定。 四、用水单位应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进。 五、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发给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水量平衡测试合格的用水单位,应每隔3-5年复测一次,并将复测结果报送原验收部门。 六、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验收: (一)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上(含85000吨)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二)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三)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计划供水指标的单位,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 七、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