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3.18施行日期: 2014 ...
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3.18 施行日期: 2014.03.18 题 注 : (1989年3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第四条厂长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基本职权的实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维护厂长的中心地位和管理权威。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和劳动保护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厂长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一周,将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综合研究后,提供给厂长进行修改完善。 2.厂长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或组,下同)的意见,向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3.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大会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给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主动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3.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查修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周,厂长或有关部门将有关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2.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厂长或有关部门向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 4.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如仍有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其要求是: 1.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2.评议的范围是在职的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重点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3.评议的内容是干部的德、能、勤、绩,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 其程序是: 1.行政领导干部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 2.干部评议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逐人写出评语,并提出对于部奖惩、任免的建议。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并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干部。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其程序是: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 2.自下而上地动员职工推荐候选人,并经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 3.组织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厂演说,并进行答辩。 4.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正式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6.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厂长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征求大会的意见;在闭会期间,应征求联席会议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改选、换届一次,并与厂长、工会主席任期一致;每半年召开一次大会。联合企业或工作单位分散、人员流动的大中型企业,也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工会同意,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四条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开大会前组成。主席团成员应由各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一般应占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 厂长对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提供相应的条件,包括吸收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就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要帮助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临时性重要问题,经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方案,由企业工会召开各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联席会议可邀请企业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尽可能在事前广泛征集职工代表或职工的意见。 对重大问题协商处理的结果,应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相应地设立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干部评议监督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应本着精于的原则,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和大会通过,挑选职工代表中有一定业务专长和实践经验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少数非职工代表参加。工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可提名为这些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要发动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 职工代表的提案由专门委员会分类登记,经厂长或其他行政负责人分别处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对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必要时可由厂长或主管行政领导人员与专门委员会或职工代表直接对话,协商处理。 专门委员会每季度或半年检查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报告。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现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学徒工、轮换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等),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是:50人至100人的企业,占20%左右;100人至500人的企业,占15%左右;500人至1000人的企业,占10%左右;1000至3000人的企业,占8%左右;3000人至5000人的企业,占6%左右;5000人以上的企业,占4%左右。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的比例是:企业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数额不得大于20%;工人一般占45%—50%;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占30%—35%。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未选为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工、团领导干部,车间、科室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劳动模范及离休、退休职工,职工家属若干人,为列席代表。 50人以下的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 第二十一条选举职工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一般以生产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由职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对技术管理人员中的职工代表,也可以在企业和车间范围内,协商推选产生。对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张榜公布。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或民主推选,不得成为职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予保留,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休、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应撤销其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有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的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应尽可能少占用工作时间。 第五章 车间和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车间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车间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一般以召开职工大会为宜;50人至100人的可以开职工大会,也可以开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每个班、组应有1名职工代表。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车间经济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车间内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车间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4.评议、监督车间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根据厂长的要求,推荐或民主选举车间主任。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日常工作由车间工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会。班、组民主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班、组民主会的职权是: 1.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贯彻落实车间主任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重要决定事项。 2.讨论通过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决定班、组内部资金分配办法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 4.根据上级要求选举班、组长。对不称职的班、组长提出罢免建议。 班、组民主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承包租赁中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都要注意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把职工民主管理贯穿到经营的全过程。 1.企业招标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2.招标委员会确定的投标者,应在职工代表或职工中公布经营方案,进行演讲答辩,接受民意测验,没有赢得多数职工信任的投标者,一般不能确定为承包租赁经营者。 3.企业内部招标,投标者要在承包租赁部门全体职工中进行演讲答辩,接受信任投票,最后由厂长择优确定承包租赁经营者。 4.承包租赁经营者要尊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5.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承包租赁经营者实施承包租赁经营方案,维护承包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民主协商对话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实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民主协商对话是领导和职工之间沟通思想、增进理解、调节矛盾、增强团结的重要形式,应积极提倡,广泛开展,逐步形成制度。 对话应体现平等协商、双向交流、坦诚相见、相互尊重的原则。厂长和行政领导干部要提高自己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公开,虚心听取职工的意见。职工要顾全大局,体谅企业的具体困难,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企业工会要把代表和组织职工与厂长、行政方面进行民主协商对话,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十一条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采用以下民主管理形式: 1.设立厂长信箱。 2.建立厂长接待日制度。 3.召开厂情发布会。 4.召开民主恳谈会。 5.建立职工代表值班制度。 第八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具有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共同职能。在职工基本上加入工会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 除个别非会员外,职工代表同时也可是会员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各种工作委员会,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可以合并。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班组工会小组长,可以同时选举,由一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2.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3.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开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4.主持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5.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7.指导、支持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推动班、组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第三十四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违反《企业法》的规定,无特殊原因,不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严重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共同进行协调和仲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邮电、地质勘探、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 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有新规定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