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省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5.24 施行日期: 2004.05.24 题 注 : (2004年4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管理环节,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管理手续,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再次取消其中的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并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事后备案项目。现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列入取消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一律按事后备案项目执行。 附1:2004年清理文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6项) 一、省教育厅(3项) 1.特聘教授、首席教授、主讲教授、中青年骨干教师岗位设置的审核。 2.高等学校省级优秀课程的初审。 3.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设置的审批。 二、省档案局(3项) 1.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发放《档案验收合格证书》。 2.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检查验收。 3.建立乡镇档案馆的批准。 三、省食品工业办(3项) 1.经营甜菜种子的批准。 2.从国外引进甜菜种子用于生产的批准。 3.甜菜新品种审定及发证。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 2.技工学校招收农村户口学生范围、数量的审批。 五、省经济委员会(1项) 省优秀新产品评审审批。 六、省环保局(3项) 1.无氟单位的验收、发证及发放吉林省机动车加装环保制冷剂标志。 2.在用车加装密闭装置的认可。 3.民用采暖锅炉使用前及工业用锅炉维修改造后的检查验收。 七、省工商局(1项) 企业法人从事一次性经营的审批。 八、省信息产业厅(1项) 电子产品维修等级资格核准。 九、省公安厅(4项) 1.车身喷涂广告的审批。 2.从事保安装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 3.发放电动三轮车牌证。 4.办理《吉林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 十、省科技厅(2项) 1.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改变用途和资金转入下一年使用的批准。 2.省级科研机构申报项目的规模、实现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的审核。 十一、省粮食局(2项) 1.工业用盐大企业购进各类用盐、将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盐改变用途的批准。 2.开办以盐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同意。 十二、省交通厅(7项) 1.客运经营者更换、转让(卖)车辆,增、减或更改客车坐椅及车内设施的批准。 2.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给企业内部职工或他人经营的批准。 3.从事高速公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审批。 4.发放《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检查证》。 5.渡口设置的批准。 6.以公路通行费收费权作贷款质押的审批。 7.乡镇船舶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查。 十三、省旅游局(1项) 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审核批准。 十四、省农委(1项) 劳动积累工审核。 十五、省邮政局(1项) 制作集邮品的批准。 十六、省林业厅(5项) 1.进入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狩猎的批准。 2.林地上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的批准。 3.《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审核。 4.《林木种子标签》签发。 5.改变芦苇用地用途的审核同意。 十七、省水利厅(5项) 1.在边境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围栏养鱼等开发性生产的批准。 2.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验收。 3.取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4.在水文测验保护区内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的同意。 5.在水文测报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水文测报活动的同意。 十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发放工业产品准产证。 附2:2004年清理文件中由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2项) 一、省邮政局(1项) 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登记”调整为“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备案”。 二、省地震局(1项) 将“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调整为“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方案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