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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修正本)

北京 发布于 2023-8-10 08:44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23施行日期: 1994.02.28题注: (199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批 ...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23

施行日期: 1994.02.28

题     注 : (199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2月28日市公安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防火、灭火和火灾应急的各种设备、装备、器材或材料(以下统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须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经市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承担本市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五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有审查合格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有必要的生产场地、设备、设施。

(二)有与生产、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计量手段,有专门的检验、计量人员和场所。

(四)产品应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消防产品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后的消防产品附维修合格证。对于经维修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消防产品,维修单位应当填写报废单,并通知送修单位报废。

第七条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工严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以及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生产或销售的消防产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二)因储运、保管等原因,导致消防产品性能、质量下降,影响使用效果的,不得出售。

(三)接受市公安消防机构对销售的消防产品的抽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销售。

第八条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如实提供受检样品和必要的检验工作条件。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对消防产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向市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验。

第九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违反本规定,不符合生产、维修技术条件,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其生产、维修活动,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对其他违反规定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伪造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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