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03施行日期: 1996.10.01题注: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03 施行日期: 1996.10.01 题 注 :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