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23施行日期: 2007.11.23题注: (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 ...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23 施行日期: 2007.11.23 题 注 : (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1997年1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方便 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实行限制规模、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运输管理局是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的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 三、无固定职业或者待业。 第六条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指定部位安装车辆牌照和营运标志,随身携带有关证照。 二、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运营秩序,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执行货物装卸的有关规定,不得运载违禁物品。 五、遵守交通规则,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六、按照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结算凭证。 七、不准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不准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照、标志。 八、服从管理、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第七条设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营业站、服务站,必须符合本市人力三轮车行业规范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三轮车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由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给予表扬。 第九条三轮车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力三轮车管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一)索要高价或者欺骗、敲诈乘(顾)客的。 (二)货运三轮车不按照规定装载、运输货物或者从事客运经营的。 (三)不遵守运营秩序,欺行霸市的。 (四)不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承揽业务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的。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物价、票据、税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物价、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秉公办事。监督检查时,应当先出示证件。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