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6施行日期: 2010.12.23题注: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6 施行日期: 2010.12.23 题 注 :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6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年修正本)》) 全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应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为此,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每次会议由秘书长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八条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勇于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