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3.02 施行日期: 2006.03.02 题 注 : (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200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三、《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