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200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23施行日期: 1990.07.01题注: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 ...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200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11.23 施行日期: 1990.07.01 题 注 :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4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市园林绿化局核准的数额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