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1.11 施行日期: 1993.01.11 题 注 : (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3]3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8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县集中所收税额的3%; (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300万元; (三)建设部留给省的800万元贷款; (四)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城建基金重点用于城镇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城建基金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城建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城建基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 第七条城建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由省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并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城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使用城建基金的贷款项目,借款方到期不偿还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城建基金贷款的延期归还或豁免,按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市、县建设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省建设银行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