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北京 查看内容

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 发布于 2023-8-10 13:22

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3.16施行日期: 1995.11.15题注: (1995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61号批 ...

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3.16

施行日期: 1995.11.15

题     注 : (1995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61号批准 1995年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6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维修和其他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必须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证齐全有效。

第四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的,必须遵守《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但公路管理部门从事日常养护作业除外。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在作业路段两端增设交通警戒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通过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同时废止。

阅读 237·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