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5.30施行日期: 2006.05.30题注: (2006年5月24日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5.30 施行日期: 2006.05.30 题 注 : (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现决定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三、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并对第六条项的顺序作调整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2006年修正本)(1996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条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第六条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 (三)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1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四)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元。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 第七条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第八条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