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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3-8-10 14:11| 发布者: sasa516| 查看: 220| 评论: 0

摘要: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125号公布日期: 2020.06.12施行日期: 2020.06.12题注: (2000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 ...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125号

公布日期: 2020.06.12

施行日期: 2020.06.12

题     注 : (2000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及管理权限,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省区域内中央直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责任,量化目标,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其各自的执法依据、范围、任务、权限、程序、现任和各项工作目标。

执法目标应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便于实际操作和评议考核。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到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机关、本单位正确有效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建立以行政首长现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

(二)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

(四)制定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制定奖惩办法,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奖惩等结合起来。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由依法规定主要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会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确定主、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明确划分执法中的责任。

第九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规范运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廉洁从政和文明执法制度;

(二)行政执法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

(三)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五)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和方法,并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评议和考核工作,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督。

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评议和考核工作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机关,并会同同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关,具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及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遵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审计、人事、财政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对罚没财物收缴、行政执法经费使用以及执法人员的任用、考核等制定具体监督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准确率;

(三)罚没收缴及行政性收费情况;

(四)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的规范程度;

(五)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和廉政情况;

(七)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八)执法社会效果改善程度。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逐单位、逐人、逐项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单位、执法人员的奖惩依据。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监督考核,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基层工作部门的意见,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投诉、举报和其他批评、建议意见、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和办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由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