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加重处罚议案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03施行日期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加重处罚议案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03 施行日期: 1990.08.03 题 注 : (1990年8月3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文 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加重处罚的议案》。 会议认为,当前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仍然是影响首都文明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必须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加强管理和严格执法,认真加以解决。 会议决定,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行为,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加重处罚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6月16日,人大代表视察本市工作后,谭壮和胡亚美代表提出:现在对随地吐痰者罚款5角,处罚过轻,应加重处罚。许多代表均表赞成。 对随地吐痰者罚款5角,对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罚款5角—1元,是《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该规定是1982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为具体贯彻这个法规,市政府于1985年又专门作了《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和《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是长期形成的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禁止之初不宜处罚过重。从1982年当时的主客观条件看,罚款5角、1元,是较为适宜的。几年来,法制手段发挥了很大作用,大多数群众在法律的约束下已养成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良好习惯,主要大街等公共场所的痰迹、废弃物已明显减少。但仍有不少人不受法律约束,以致影响着已有成绩的巩固,其原因之一就是处罚过轻。 为强化法律的约束性,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纳入创优美环境迎亚运的一个内容,我们十分赞成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者加重处罚。鉴于原规定是市人大会议原则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我们建议加重处罚一事,请市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具体处罚办法授权市政府规定。 以上意见,请审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0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