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9.24 施行日期: 1992.09.24 题 注 : (1992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1992]64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在科技兴黔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内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为我省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获得奖励: (一)研究、运用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用于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改造、发展、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第四条获奖标准: (一)实现利润按申报之日止前12个月累计比上年增加80万元以上; (二)奖金额按实现税前利润的4%发给。 第五条获奖者的奖金从所实施项目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提取。 第六条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60%发给主要承担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承担者进行分配。 第七条获奖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人员除按比例在所实施项目中提取奖金以外,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二)实现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获奖人员,若本人户口不在我省或不在科技实施单位所在地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省内科研技术实施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三)获奖人员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参加专家疗养,享受一次国内公费疗养(20天),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申报奖励者必须于所实施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用评审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会提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办法: (一)申请奖励者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即可正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奖励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不能再申报本奖励。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者的申请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评估、论证,证实申报内容属实,即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两个月内无人提出疑义,评审结果自然生效。 第十二条省政府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科委、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负责同志兼任评委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第十三条对实施农业项目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