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1.10施行日期: 2003.11.10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1.10 施行日期: 2003.11.10 题 注 : (2003年10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