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1.09施行日期: 2015.03.01题注: (2015年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1.09 施行日期: 2015.03.01 题 注 : (2015年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8项1级指标、32项2级指标、115项3级指标;8项1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2级指标、3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在制订考评办法时予以明确。 一、行政决策(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 1.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 2.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制定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文化卫生、科技教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措施。 3.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依法应当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健全。 4.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 5.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库建立。 6.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听证代表遴选方式科学合理,听证代表具有广泛性。 7.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8.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建立。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依据和结果公开。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备。 9.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 10.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先采用召开座谈会及通过媒体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专业性较强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 11.依法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12.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14.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5.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或建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五)效果指标。 16.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率达到90%以上。 17.没有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事件或者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因违法或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18.没有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形。 19.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制度建设(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立足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推进“两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备案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制度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 (六)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显著提高。 20.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项目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建立健全。每五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 21.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起草、论证、调研、协调、审议制度完善,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 22.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通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2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立法内容明确具体、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 2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25.政府规章发布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主要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正式文本。公布日期与实施日期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26.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27.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28.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程序。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组织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29.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会议前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0.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1.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定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每2年开展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八)效果指标。 32.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的总体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3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34.政府及部门没有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35.规范性文件没有发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 三、政府职能转变(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不断推进,政府部门之间职能权限划分科学、责任明确、配置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基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履行。 (九)政府职能依法界定。 36.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实现法定化。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制度建立健全,设立、撤销或调整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规定明确。 37.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各级政府及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38.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制度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责任履行到位,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39.行政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十)政府职能依法履行。 40.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断强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公正性和有效性得到保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公平、公正、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 41.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行政审批程序规范透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制度化,审批效率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事项网上服务积极推进。 42.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备。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普遍建立。公共服务措施便民、程序简单易操作,服务成本低,均等化、法定化基本实现。 43.社会治理方式不断创新。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手段多样化基本实现,网格化治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推行。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建立,社会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十一)政务服务便民、高效。 4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并定期更新,政府信息依法主动公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效落实。 45.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服务项目具体、明确,程序规范透明,服务首问制、承诺制等措施落实到位。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交等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6.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统一、服务高效。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5级联动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健全,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建设全面推进,为民服务规范、高效。 4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设施完善。政府采购、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招标投标项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十二)效果指标。 48.政府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公开率均达到90%以上。 49.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企业对市场监管的总体满意度均达到80%以上。 50.对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到90%以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51.没有发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 52.社会公众对政府及部门的政务服务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行政执法(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制度基本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责得到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裁量权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实施,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十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53.综合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大幅减少,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行。 54.行政执法层次逐渐减少,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下放市县执行。 55.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依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请政府核准界定后向社会公告。 56.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严禁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57.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执行,严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58.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实现无缝对接。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十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9.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得到惩处。 60.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科学合理,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向社会公开。 61.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62.行政执法行为法制监督机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加强,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 (十五)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正当。 63.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回避、送达等制度健全。说理式执法、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积极推行。 6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重点执法程序完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具体明确。 65.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并有效推行,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得到加强。 66.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存档。 (十六)效果指标。 67.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形。 68.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结率达到90%以上。 69.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五、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畅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制度有机衔接。行政应诉制度健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严格履行。信访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十七)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健全。 70.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全部建立。行政调解范围依法科学界定,调解行为公正规范,调解效力得到有效保障。 71.人民调解机制完善,组织网络健全,基本实现在村委会、居委会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村民组织、居民社区的自治和协调作用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公平、公正、有效化解。 72.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仲裁调解机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联动机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十八)行政复议制度全面落实。 7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健全。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得到纠正,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 74.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 75.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健全,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及办案设备得到保障。 (十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办结。 76.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健全。政府及部门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听证会制度有效落实,信访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基本完善。 77.信访工作责任落实。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78.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建立,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二十)效果指标。 79.没有发生因违法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等情形。 80.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六、行政监督(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健全,专门监督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要求得到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得到保障。 (二十一)接受权力机关监督。 81.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 82.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提案和建议。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83.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责,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认真听取政协对行政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84.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三)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85.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 86.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健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出庭应诉,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87.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二十四)接受社会监督。 88.公众举报投诉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89.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公民网上互动和快速反应机制,重视网民诉求。 (二十五)依法实施行政层级监督。 90.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主体、内容、方式及程序规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监督落实到位。 9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监督,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审计监察的制度和措施落实,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92.依法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备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或者季度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93.行政纠错问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责。 (二十六)效果指标。 94.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率均达到100%。 95.没有发生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答辩、不缴纳诉讼费”的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96.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 97.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有效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二十七)领导干部学法及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化。 98.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建立健全。 99.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部门)每年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宪法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 100.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建立,测试和考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十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及考核制度化。 10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安排2次工作人员集中学法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102.公务员上岗培训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十九)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 103.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法律知识进机关、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 104.坚持法制宣传和道德建设相结合,公民道德建设进一步强化,法治精神大力弘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逐步形成。 105.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实践相结合,积极宣传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效果指标。 10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依法行政知识测试,领导班子成员及单位平均分均达到合格以上。 107.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108.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率不超过25%。 八、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机构健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十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109.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由行政首长直接负责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 110.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职责的各级法制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经费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法制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制度严格落实,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11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11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有规划、有年度计划、有具体工作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11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考评机制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分值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 1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汇报。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三十二)效果指标。 115.社会公众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