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1施行日期: 1989.06.01题注: (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1 施行日期: 1989.06.01 题 注 : (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 注:1.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2.饭庄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3.商店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商店。 4.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5、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外国人公寓和办公楼配套建设的,公寓可按每套住房0.5车位的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