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15施行日期: 1986.06.15题注: (1986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85号发布  自1 ...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15 施行日期: 1986.06.15 题 注 : (1986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85号发布 自1986年6月15日起施行) (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 (三)用水计量仪表齐全,用水原始记录完整、真实。 (四)定有检查、考核、评比等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的部分为节水量。节水量的水价为节水金额。 第五条节水奖励的奖金,由单位提取的节水奖励基金中开支。节水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 (一)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30%提取。 (二)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40%提取。 (三)使用自备井水的节水奖励基金,一律按节水金额的50%提取。 第六条企业提取节水奖励基金,可列入成本(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从行政事业费中提取;专项基金工程节水奖励基金,从专项基金中提取。 节水奖励基金,专项列支,按季考核提取。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本单位对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条对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节水办公室组织评议、批准,发给一次性节水奖。奖金由浪费用水罚款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中列入。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接受各级节水管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追回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1986年6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