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7施行日期: 1998.01.07题注: (1998年1月7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7 施行日期: 1998.01.07 题 注 :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修改为:“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本)(1990年12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八条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