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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2010年修正本)

2023-8-3 19:19| 发布者: chjian| 查看: 390|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2010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9施行日期: 2010.11.29题注: (1988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 ...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2010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9

施行日期: 2010.11.29

题     注 : (1988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及经济管理的范围,实行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各单位落实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定期检查、督促。

(二)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组织,或设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村庄、街道的治安、调解组织。合理解决治保、调解人员的报酬。

(三)组织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纪律、道德和理想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并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租赁房屋。

(六)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七)组织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开展治安联防,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

(八)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负责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激化。

(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采取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定奖罚的办法,层层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巡逻、值班制度。村庄和城市街道要根据需要建立治安巡逻队伍,坚持值班、巡逻。铁路沿线、交通要道、居民楼群和社会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单位,要强化巡逻措施。值班、巡逻人员要恪尽职守,发现隐患、险情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发现正在犯罪、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机关。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上,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使用、佩带、持有、存放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消防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把电源、火源、危险品仓库、重点物资仓库、山林、场院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作为防火重点,经常检查,消除隐患。

(四)现金保管制度。各单位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时,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提取、送交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以上。

(五)物资管理制度。对各类物资都要建立发放、领取、保管、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物资仓库要完善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防范设施。经销商品的公司、商店,非营业时间必须有人值守。无人看守的商亭,夜间禁止存放商品。

(六)公共场所管理制度。集市贸易、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应付给在集市贸易和营业性的文体活动场所治安值勤的人员以适当报酬。

(七)流动人口、外出包工队管理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经常性的管理。外出的各种包工队,应当有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当地公安保卫部门的管理。

(八)车、船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准违章行驶、违章作业。对进港靠岸的船只,要组织专人看管。沿海地区买卖船只必须持有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并遵守边防管理规定。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检查评比内容,主要是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情况,治安保卫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制度的情况等。

第八条对在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领导重视,治安保卫组织、制度、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捕捉犯罪分子以及在预防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中,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第九条对不认真贯彻本规定而致使治安秩序混乱,事故、案件不断发生的村庄、街道和单位的领导人;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的岗位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