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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2023-8-10 18:41| 发布者: wybt| 查看: 227|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12施行日期: 1992.08.12题注: (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 ...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12

施行日期: 1992.08.12

题     注 : (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2]9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地区行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上项目在审批后20日内由审批机关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属基本建设的报省计委备案,属技术改造的报省经委备案,并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或投资虽少但资金、原材料、外汇等生产经营和建设条件需由省综合平衡加以解决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的报省计委审批,属技术改造的报省经委审批。

第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大中型企业,可审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第二条之规定审批后20日内将有关文件报省计委或省经委备案。

第四条总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情况下,可只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情况下,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一次审批。

第五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中外双方不得签署约束性文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和以上授权企业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直接报省经贸厅审批,同时按国家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省经贸厅在接到全部有效文件后10天内须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七条外商举办外资企业,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省综合平衡,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向省经贸厅申请,由省经贸厅审批。

第八条各级审批机关有争议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省经委或省经贸厅上报省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都要树立为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观念,积极认真地帮助企业创造条件。

第九条简化审批程序。外商投资项目在整个审批过程中,属于同一内容的审批只按审批权限由某一级审批机关一次审批,不逐级审批。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后,申请者凭有关文件及时到省工商局、贵阳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劳动、人事、公安、交通、外事、保险、环保、土地、规划、物资、物价、邮电、供电、供水、煤气、消防、银行等部门都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提供方便,简化办事手续。各部门要将申办的手续、程序及所需材料,办理的时限,收费标准等公布于众。申办手续涉及的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