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7.27 施行日期: 1992.08.01 题 注 : (1992年7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0年8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城市市政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宾馆(含“三资”企业),旅社、饭店、招待所及兼营住宿浴室等经营单位的旅客,均应按规定缴纳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以下简称增容附加费)。 第三条增容附加费按床位日租金额的百分之十征收。 第四条增容附加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宾馆(含“三资”企业)、旅社、饭店、招待所、浴室等经营单位的增容附加费在收取旅客住宿费时一并收取(不另设发票,只在住宿发票上注明),收费单位按月向辖区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全额缴纳当月增容附加费;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旅社,由税务机关每月按核定营业额收入的10%直接收取。 第六条增容附加费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专用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本规定由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