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1.26施行日期: 1986.01.01题注: (1986年6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 ...
北京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1.26 施行日期: 1986.01.01 题 注 : (1986年6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宣布废止) 全文 从1981年起,本市对各县分别实行了“定收定支、比例包干”和“收支包干、定额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83年起,又对各区实行了“定收、定支、定上交(或补助),超收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打破了“统收统支”的局面,扩大了区、县的财权,区、县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财力逐年增加,对发挥区、县政府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改变首都城市和农村面貌起了重要作用。但市对县的“财政包干”体制,原定执行5年,现已到期;对区“一年一定”的包干体制,也需要改善。特别是实行利税第二步改革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原体制中的若干规定需要作相应的改进。从1985年起,中央已对本市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使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财政管理权限和责任,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则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86年起,对全市19个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新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如下: 一、财政收支包干范围及其划分 (一)财政收入包干范围,以现行各区、县管辖的区、县级财政收入范围划定,按税种和有关收入划分为“区县固定收入”和“市、区县共享收入”。 区县固定收入包括:区县属国营企业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包干利润或承包费;弥补国营企业亏损;预算外国营企业交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交纳的集体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区县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农业税;其他收入等。其中:弥补国营粮食企业的亏损实行“合理库存定额补贴”的办法,以市财政核定的合理库存和亏损定额列入包干基数,执行中超过合理库存增加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按定额负担。 市、区县共享收入包括:区县属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二)财政支出包干范围,以现行隶属关系划定,维持目前各区、县所管辖的支出范围。包括:农林水气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以及城镇居民副食补贴60%部分。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和市下达的一次性支出,由市里专项拨款,不列入区、县支出包干范围。 (三)原规定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的粮油价差补贴等,影响区、县分成收入部分,年底按财政体制规定单独结算。 二、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核定 各区、县财政收入基数,以1985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确定;财政支出基数,以1985年市核定正常支出预算数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确定。 根据市核定区、县的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区、县“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或“固定收入分成比例”、“定额补助”数额。 (一)凡区、县固定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包干基数的,实行“固定收入比例分成”;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区县分成10%。 (二)凡区、县固定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包干基数的,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区、县,不足部分,由市、区县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按固定收入与支出基数的差额确定。 (三)凡区、县固定收入基数和市、区县共享收入基数之和小于支出包干基数的,其差额由市“定额补助”。 “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或“固定收入分成比例”、“定额补助”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三、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或其他重大经济措施,对财政支出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收支包干基数或年底单独结算。 四、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区、县要努力增产节约,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增加收入;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要讲求“生财、聚财、用财”之道,一律不准安排赤字预算,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区、县政府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五、以上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