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2.25施行日期: 1987.02.25题注: (1987年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2.25 施行日期: 1987.02.25 题 注 : (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本)》) 全文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三、一个代表团或者15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修改为“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附: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修正本)(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于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综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