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拉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11.05 施行日期: 2010.01.01 题 注 : (2009年10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1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力三轮车运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力三轮车包括人力客运三轮车、人力货运三轮车。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力三轮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和人力三轮车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力三轮车实行社会化公司管理模式。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负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要对人力三轮车总量进行控制。 第七条人力三轮车运营服务人员必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 从事货运的人力三轮车,必须到市交通部门办理《营运证》。 人力三轮车没有《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或者《营运证》的,不得进行运营业务。 第八条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的对象、条件、程序制定相应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辆必须安装统一制式牌照,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 (二)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营运秩序,文明服务、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承揽业务时不得乱停乱放; (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六)按照协商定价收费; (七)不得将车辆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和标志; (八)在规定时间到办证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条从事运营的人力三轮车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统一定制车型,车辆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人力三轮车经营管理规定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制定并执行。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八)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有影响安全行驶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处罚。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人力货运三轮车从事客运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人力三轮车证件和标志的,由市公安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阻扰、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