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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

天津 发布于 2023-8-10 21:5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01施行日期: 1996.04.01题注: (1996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01

施行日期: 1996.04.01

题     注 : (1996年4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6]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4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本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公路网中国家级主干线、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线、大型独立的桥梁及上述各项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也可以购置已建成的此类项目的经营权,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各类服务业,实行综合经营。

第四条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用地,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国家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有关税费。

对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可委托中方将土地作价入股,参与投资经营。

第五条对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允许申请在沿线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仓储、广告业等综合经营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可申请兴办房地产业和服务业,其所需开发建设用地,经核准,可按相应的基准地价优惠出让。

第六条外商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路桥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报期提出收费方案,经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通行费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其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从项目经营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第八条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经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待遇。企业兼营其他服务项目所得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第九条对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方投资者的合法所得,天津市外汇管理部门可予以优先调汇并允许汇出境外。经批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允许收购商品出口,实现外汇平衡。

第十条外商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座落地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电力、邮电、给排水、燃气等设施及其地面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天津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市区道路、桥梁、高架路、排水、集中供热、燃气、供水、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园林设施),经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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