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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北京 发布于 2023-8-10 21:55

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5.30施行日期: 1993.10.01题注: (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自1993年10月1 ...

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5.30

施行日期: 1993.10.01

题     注 : (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使兵役登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适龄男性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的兵役登记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区、县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四条区、县兵役机关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以前发出兵役登记布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七日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第五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者毕业证、工作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领取《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年满19岁至22岁已经经过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均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持《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在单位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其他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经兵役机关同意,可以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

第七条户籍在本市的适龄男性公民在招工、招干、招生应招、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有兵役登记站当年核发或核验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第八条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依照《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招用、录取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行为适龄男性公民的单位,依照《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地方兵役征集费预算。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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