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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天津 发布于 2023-8-10 22: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04施行日期: 1996.11.04题注: (1996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04

施行日期: 1996.11.04

题     注 : (1996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6〕73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 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转变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三服务”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一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服务,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二要为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下属单位服务,起到信息服务和信息引导的作用;三要为上级政府、上级部门、主管单位服务,起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作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首要职责。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第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工作的规律,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分阶段安排,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整体功能;认真做好市领导批示贯彻情况的反馈工作;为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定期进行表彰。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与队伍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办公室建立健全负责政务信息的机构。

第九条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十条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一、二、三级网络构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其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至2人,确保工作人员的稳定,并由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专题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应加强信息工作的计划性、超前性,确定年度及阶段性工作重点,并适时向网络单位发布。

第十五条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向网络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向网络单位定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本部门或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优秀信息予以奖励。市政府办公厅表彰会议暨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其间的年度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予以表彰。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政务信息质量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必须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务必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务必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最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要透过事物的表面,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报送适时对路的信息。

第五章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条市政府政务信息微机网络系统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支持系统,是政务信息双向传输的重要通道,是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该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使用和存储。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通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津政办发〔1989〕57号印发的 《天津市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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