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6.18施行日期: 1988.01.01题注: (1987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5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6.18 施行日期: 1988.01.01 题 注 : (1987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54号发布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全文 为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作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完。 二、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市技术监督局、区县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履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并负责监督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对所属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测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其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组织和计量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履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责的同时,按照计量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下列任务: (一)计量标准认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技术考核工作。 (二)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考核,对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工作。 (三)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四、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由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部门或单位自行考核。 五、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工作器具的,必须按规定向负责技术考核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其它计量器具,单位不能自行检定的,应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六、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吊销合格证书。 七、个体工商户必须配备与经营业务相应的计量器具,并经检定取得合格证。 八、禁止销售和使用零配件缺损、示值难以辨认或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 九、从事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工作环境和技术力量。 (二)有专职计量人员。其中产品检验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 (三)规章制度健全。制造计量器具的,必须有完整的产品技术资料;制造《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有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十、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工具和设备。 (四)有计量检定条件或承担计量检定的单位。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 (六)有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七)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符合市标准计量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规定的范围。 十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下列规定申请考核。 (一)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向市标准计量局申请考核。 (二)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向市标准计量局申请定型。 (三)制造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向市标准计量局申请样机试验。 (四)修理计量器具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区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区、县不能考核的,应向市标准计量局申请考核。 十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考核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外地来本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须经所到经营场所所在区、县计量行政部门审核验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后,方可经营。 未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或未经所到区、县计量行政部门审核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十三、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对计量器具低于原型式批准证书技术指标的,注销其型式批准证书;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在技术上达不到原考核标准的,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十四、计量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件,严格执法。 十五、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市标准计量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技术文件。 市标准计量局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六、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市标准计量局公布的检验范围进行检验。 市标准计量局应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禁止其提供认证数据;愈期不改正的,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收回计量认证标志。 十七、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计量纠纷,当事人应向所在区、县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区、县计量行政部门不能受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上报市技术监督局处理。 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由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十八、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实施细则》第十章的规定处罚。 十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