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8.10 施行日期: 2016.08.10 题 注 : (2016年8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66号令),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删去《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