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30施行日期: 1998.10.01题注: (1998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 ...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30 施行日期: 1998.10.01 题 注 : (1998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9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