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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0 23:5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01施行日期: 1996.06.01题注: (1996年6月1日天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6.01

施行日期: 1996.06.01

题     注 : (1996年6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6]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定

为了精减文件,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现就向市政府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行文。凡属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要再向市政府行文请求批准;凡能用电话或口头解决的问题,不要报送文件;可以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是可以自行下发,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合下发的文件,不要再报请市政府批转和转发。

二、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或属新提出的改革意见,应加以说明。

三、请示和报告必须分开。不得越级请示。请示问题要做到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中。

四、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专业会议的讲话、纪要及各自的工作计划、安排、总结等不要请求市政府予以批转和转发。

五、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要由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在公文版头规定的位置印上签发人的姓名。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与其他部门会签后上报或联合上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

六、需要市政府协调、批准、决定的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有专门交代或有特殊情况外,文件主送市人民政府;需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办理的事项,文件主送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不要直接点名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多头主送,以免延误、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七、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一式5份;报送简报、资料,一式10份。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按会议要求的份数据供。

八、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电报和其他事项,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按照规定的时限回复。

九、要提高文件质量。凡报送市政府的文件,要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打印清晰、规范。文件的体例、格式等,应严格按《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1996]21号)拟制。

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并退回原呈报单位。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11日《关于印发〈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198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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