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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2023-8-11 00:20| 发布者: xingke| 查看: 132|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25施行日期: 1992.05.25题注: (1992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 ...

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25

施行日期: 1992.05.25

题     注 : (1992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2]60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8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2008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办法及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其内容包括:

(一)工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设计、统计、计算技术,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理论、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创新,经应用在实践中证明是有成果的项目,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消化吸收和革新;

(六)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采纳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属于本职工作范围,但所提的建议和项目有创新因素,采纳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方能按本办法评奖。

第五条

省内开展的讲理想、比贡献竞赛,五小智慧杯竞赛等活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参加评审,但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对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各地、州、市、县和省、省辖市各产业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委员会,委员会由行政、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合理化建议的组织、评审、采纳、实施、鉴定、奖励及宣传等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或工会,由各单位决定。办公室主要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讨论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效益的计算及奖金标准的评定

第九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算出每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再确定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自采用之日(指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12个月为计算单位,可以跨年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工艺改革费用,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6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6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创经济价值计算: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12个月平均销售单位-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四)新品种、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12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增加的销售量。

(五)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各评审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第十一条

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可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由各评审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用评分方法确定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等,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适当提高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必须实施一年后才能实际累计出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经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后,应及时发给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经实施一定期限后,初步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并由此确定其奖金额,先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再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应得奖金额的大部分;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实施者应得奖金额的大部分。具体分配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领先申报者和实施者。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工领导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须报上一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重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适当奖励或鼓励办法。对在组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年应评定一定数量的优秀组织工作者,视其业绩,给予适当奖励(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奖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所发奖金,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二条

对效益显著的项目,可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三条

提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由本单位委员会填写申请奖励明细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经开户银行审核,完备手续后支付现金,不受现金提取限额的限制。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评审要按申报、筛选、初审、评审、采纳、实施、鉴定(验收)和奖励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提建议者先要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和技术说明;

(二)筛选、初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办公室按管理范围,对建议、改进项目进行登记、整理、筛选、分类、传送,再由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

(三)评审、采纳。先对建议、改进项目进行评审,作出是否采纳的结论。一般项目的结论不得超过3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项目可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给建议者提出明确的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超过3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6个月;

(四)实施。对已采纳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实施,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暂时无条件实施的项目,要作为技术储备加以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

(五)鉴定、验收。对实施一年后的项目要进行鉴定、验收;

(六)奖励。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办公室或有关业务部门对建议、改进项目所创造的价值或年节约价值进行计算,经财务部门审核,最后由委员会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通过适当形式对建议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和管理要做到制度化,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档案、成果发布、建议反馈、审定分析、建议传递及考核评比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一次,每半年向上一级办公室报一次。各地、州、省辖市和省产业部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办公室每季度应向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办法,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所在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扣回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组织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