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3.31施行日期: 1994.03.31题注: (1994年3月31日天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3.31 施行日期: 1994.03.31 题 注 : (1994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4〕18号发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调控体系,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控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审实施细则如下: 一、监审的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反应比较敏感的少数重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二)列为市监审的范围是:粮油、副食品、民用燃料和医疗收费等共28种,其中国务院规定监审的20种,我市增加监审的8种(见附件一)。 二、监审价格形式 (一)监审的品种中,属于国家定价的有:食盐、民用煤、民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房租、自来水、学杂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共10种。 (二)监审的品种中,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有:标准粉、富强粉、切面、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鸡蛋、牛奶、食糖、食醋、酱油、部分药品(药品名称见附件二)共14种。 (三)监审的品种中,实行价格变动备案制度的有:洗衣粉、卫生纸、火柴、托幼园所收费共4种。 三、监审品种价格的管理与审核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价格需要调整时,要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调价前10日向国家计委备案。 (二)调整实行提价申报品种的价格时,由主管部门提前10日向市物价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市物价局接到申报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可以自行调价。 对于申报提价的品种,经审核提价理由不充分或提价后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较大影响时,市物价局不得批准。 (三)调整实行价格变动备案品种的价格时,由主管部门提前5日向市物价局备案。备案的内容与上述申报的内容相同。 对于实行价格变动备案的品种,如提价幅度过大或在短时间内价格变动频繁的,市物价局要进行引导,直至干预。 (四)市物价局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全市监审品种调价情况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并抄报国家计委。 四、对监审品种的临时限价 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引起监审品种价格波动过大、涨幅过高时,市物价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监审品种实行临时性限价。 五、对监审品种的价格调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蛋等主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由物价、财政、粮食等部门抓紧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六、对监审品种价格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审品种价格的监测,反映价格情况,提出调控价格的建议,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三)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强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七、本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品种 附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 品种名称 监审形式 价格形式 申报部门 附二: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品种 头抱氨卡片、氯化钠输液、葡萄糖输液、氟哌酸片、盐酸环丙沙星片、胰岛素针、复方甘草片、复方降压片、乳酸心可定、右旋糖酐20葡萄糖。 血脂宁、通宣理肺丸、安宫牛黄丸、六味地黄丸、朱砂安神丸、人参归脾丸、舒肝丸、小儿金丹片、小儿解热丸、妇康宁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