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25施行日期: 1996.01.25题注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25 施行日期: 1996.01.25 题 注 : (1996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3年4月17日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合并可由有关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由政府决定。企业提出的合并,合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政府决定的合并,合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