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8.17施行日期: 1994.08.17题注: (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8.17 施行日期: 1994.08.17 题 注 : (1994年8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4〕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林局、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 第五条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条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 第八条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 第十条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各条款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