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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北京 发布于 2023-8-11 02:25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9.13施行日期: 1999.09.15题注: (1999年9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99 ...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9.13

施行日期: 1999.09.15

题     注 : (1999年9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999〕25号发布 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港澳办)负责。

第四条

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北京市荣誉市民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对象为外籍人士、海外侨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外办;推荐对象为港澳同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港澳办。

第六条

设立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七条

被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京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其被邀请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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