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15施行日期: 1995.03.15题注: (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15 施行日期: 1995.03.15 题 注 : (1995年3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5]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外环线道路的总体规划,保证交通畅通和良好的环境面貌,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133米至中心线外侧567米以内范围为建设管理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第三条重点地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由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和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第四条在重点地区内,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严禁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禁违法占用土地。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管理用房、服务网点及施工临时设施等,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同意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五条重点地区内现有的自然村必须按照市规划(土地)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所有建设项目均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在外环线外侧规划宽度500米绿化带内建设与林带、果园、鱼塘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的,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七条外环线内侧规划宽度30米绿化带,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第八条对重点地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一律予以清除和清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