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新区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18施行日期: 1995.05.18题注: (1995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新区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18 施行日期: 1995.05.18 题 注 : (1995年5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5]33号发布) 全文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滨海新区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建设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在滨海新区试行。 这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将由市有关部门制定下发。 附: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领导小组1995年5月9日)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滨海新区的奋斗目标,加快滨海新区建设进度,根据统一规划、分区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滨海新区内新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先征后退的办法,享受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类似的优惠所得税率和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外商在滨海新区投资兴建机场、港口、码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三、鼓励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到滨海新区成片开发土地和投资办实业。外省市在滨海新区新建的中资企业,如果确实对滨海新区开发和开放有重要作用,由滨海新区办公室核定,市财政局批准,对其所得税酌情给予优惠。本市在滨海新区新建的中资企业,其所得税的增量部分,也可酌情给予优惠。 四、滨海新区新建市属三资企业的增值税,留市部分除保留原基数外,按75%的比例返还给项目注册所在行政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港务局在港区范围的市属三资企业,亦按75%的比例返还给天津港务局。根据滨海新区建设需要,市滨海新区办公室可从返还的税收中集中一部分,用于各地区之间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三资企业增值税按原政策执行。 五、从1994年起,市财政局对塘沽区、汉沽区的财政支出基数分别增加1000万元和500万元,专项用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 六、各专业银行可根据滨海新区发展需要,制定规划,增设分支机构;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符合各项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多存可以多贷;信贷政策可根据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在规模和资金上予以适当倾斜。 七、滨海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用于区内征地、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天津港务局投资围海形成的陆地,通过出让和划拨土地的方式取得的大部分收益,应用于港口建设和土地再开发。 八、滨海新区内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在财力、物力上积极支持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身留用的财政收入中每年提取5%,作为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由滨海新区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九、根据取之于滨海新区的税费大部分用于这个地区建设的原则,对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征收的公路养路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排污超标费的使用,各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给滨海新区。具体安排,每年年初由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办公室协商落实。 十、扩大滨海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权。在外部条件可以平衡的情况下,对三资企业项目的审批权由5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2000万美元以下;内资项目无论是生产型项目还是非生产型项目,其审批权限扩大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能源、交通项目扩大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扩权审批的项目,要向原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