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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

北京 发布于 2023-8-11 03:4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6.12

施行日期: 1998.06.12

题     注 : (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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