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6.12 施行日期: 1998.06.12 题 注 : (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