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 民政部/财政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15施行日期: 1996.07.01题注: (1996年11月15日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优发24号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 民政部/财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15 施行日期: 1996.07.01 题 注 : (1996年11月15日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优发[1996]24号发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新标准│ ├─────┼─────┼─────┼─────┼─────┤ │ 特 等 │因战│ 450│ 150│600 │ │ │因公│ 420│ 150│570 │ ├─────┼─────┼─────┼─────┼─────┤ │ │因战│ 374│ 126│500 │ │ 一 等 │因公│ 342│ 118│460 │ │ │因病│ 332│ 118│450 │ ├─────┼─────┼─────┼─────┼─────┤ │ │因战│ 288│92│380 │ │ 二等甲级 │因公│ 268│92│360 │ │ │因病│ 250│90│340 │ ├─────┼─────┼─────┼─────┼─────┤ │ │因战│ 231│69│300 │ │ 二等乙级 │因公│ 214│66│280 │ │ │因病│ 210│60│270 │ ├─────┼─────┼─────┼─────┼─────┤ │ 三等甲级 │因战│ 174│46│220 │ │ │因公│ 160│40│200 │ ├─────┼─────┼─────┼─────┼─────┤ │ 三等乙级 │因战│ 132│38│170 │ │ │因公│ 122│38│160 │ └─────┴─────┴─────┴─────┴─────┘ 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居 对象│││ │住标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地准│││ ├─────┼────────────┼───────┤ │ 农 村 │60-65│ 55-60 │ ├─────┼────────────┼───────┤ │ 小 城 镇 │70-75│ 65-70 │ ├─────┼────────────┼───────┤ │ 大中城市 │75-80│ 70-75 │ └─────┴────────────┴───────┘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