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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04:44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3施行日期: 1994.02.23题注: (1994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 ...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3

施行日期: 1994.02.23

题     注 : (1994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区、县园林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第四条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一百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为二级保护树木。

市园林管理局应将本市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对经鉴定列为应保护的古树名木,园林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走保护古树名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由市园林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园林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市园林管理局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临时建筑;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园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报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取得处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园林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危害。

第十二条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经过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园林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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