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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04:4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15施行日期: 1994.10.01题注: (1994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15

施行日期: 1994.10.01

题     注 : (1994年9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4〕56号发布 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均按本规定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教育事业发展费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收入的5%计征;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按户外广告营业收入的5%计征。

第四条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全市的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缴、截留。

第五条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六条教育事业发展费随同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的营业税一并征收。

第七条对拒绝或不按规定足额上缴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广告媒介单位或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税务部门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金额,每日可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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