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管理的试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31施行日期: 1998.01.01题注: (1987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 ...
关于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管理的试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31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87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物价、计量的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物价、计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服务业、饮食业、修理业、旅店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选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或物价、计量信得过户(以下简称“双信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市物价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双信单位”评选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北京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县的“双信单位”验收工作。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评选“双信单位”,并向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推荐本系统“双信单位”候选企业。 个体工商户“双信单位”,由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评选,并向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候选户。 第五条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按《验收标准》对候选企业和候选户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双信单位”,授予“双信单位”牌匾,并向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已获得“双信单位”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违反物价、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的,由区、县物价或技术监督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双信单位”称号,收回“双信单位”牌匾,并向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七条“双信单位”为年度荣誉称号,每年核定命名一次。本年度未被核定命名的,上年度的“双信单位”称号自然失效,并由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其“双信单位”牌匾。 第八条对严重违反物价、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够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除依法处罚外,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其营业场所明显处张挂“物价、计量不合格”标志,并向市场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被张挂“物价、计量不合格”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采取措施,确已改正的,由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核验,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撤去“物价、计量不合格”标志,并向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