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 民政部/财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20 施行日期: 1996.01.01 题 注 : (1996年1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优发[1996]3号发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下达。 附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特 等 │ 因 战 │2,240 │1,000 │3,240 │ │ │ 因 公 │2,100 │ 980 │3,080 │ ├─────┼─────┼──────┼──────┼──────┤ │一 等 │ 因 战 │1,860 │ 600 │2,460 │ │ │ 因 公 │1,740 │ 590 │2,330 │ │ │ 因 病 │1,620 │ 580 │2,200 │ ├─────┼─────┼──────┼──────┼──────┤ │二等甲级 │ 因 战 │1,250 │ 180 │1,430 │ │ │ 因 公 │1,150 │ 170 │1,320 │ │ │ 因 病 │1,070 │ 160 │1,230 │ ├─────┼─────┼──────┼──────┼──────┤ │二等乙级 │ 因 战 │ 856 │ 104 │ 960 │ │ │ 因 公 │ 780 │ 100 │ 880 │ │ │ 因 病 │ 740 │ 100 │ 840 │ ├─────┼─────┼──────┼──────┼──────┤ │三等甲级 │ 因 战 │ 536 │ 92 │ 628 │ │ │ 因 公 │ 516 │ 92 │ 608 │ ├─────┼─────┼──────┼──────┼──────┤ │三等乙级 │ 因 战 │ 442 │ 84 │ 526 │ │ │ 因 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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