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04施行日期: 1992.11.04题注: (1992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04 施行日期: 1992.11.04 题 注 : (1992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2〕7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4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津政发〔1986〕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泥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有关区、县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市散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协调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储存等工作。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和供应单位,要优先对集中搅拌等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供应散装水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袋装水泥的,首先供应外地调进的袋装水泥,如供应单位一时无法调剂解决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散办批准,由指定单位加工包装供应本市产散装水泥。 第六条市散办要对全市的散装水泥运力实行总体平衡和协调。散装水泥运输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运输费用,违者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禁止对散装水泥进行二次包装。水泥制品行业、混凝土搅拌站,须具备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能力,并在保证供应的条件下,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我市有农业的区、县委逐步建立销售散装水泥网点,并按规定执行袋、散水泥差价,鼓励农村建房和水利建设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供应部门和运输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计量规定,坚持空、重车过磅制度,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必须达到全部生产能力的70%;在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原设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在投产前补足;原有的水泥生产企业,也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逐步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 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水泥生产项目时,须通知市散办派员多加审查,并由市散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散装水泥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对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完成和超额完成水泥散装年度计划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根据每年散装水泥工作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