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4.04施行日期: 1992.04.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4.04 施行日期: 1992.04.01 题 注 : (1992年4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2〕23号发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方法(1992年3月24日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 ────────────────┬─────┬─────────────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 注 │ │ ────────────────┼─────┼───────────── 20万元及其以下│ 3 │管理费不足30元, │ │按30元计收 ────────────────┼─────┼───────────── 20万元以上至 │ 2 │管理费不足600元, 200万元│ │按600元计收 ────────────────┼─────┼───────────── 200万元以上至│1.5 │管理费不足4000元, 1000万元│ │按4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1│管理费不足15000元, │ │按15000元计收 ────────────────┴─────┴───────────── (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 ───────────────┼───────┼──────────── 20万元及其以下│1.5│管理费不足30元, ││按30元计收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1 │管理费不足300元, ││按300元计收 ││按300元计收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7│管理费不足2000元, ││按2000元计收 │0.7│管理费不足2000jh按2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O·5│管理费不足7000元, ││按7000元计收 ───────────────┴───────┴──────────── (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四)农民建住宅暂按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建村(1989)620号〕执行。 凡按上述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的,不再收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本费。 第四条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及抗震、防洪工程,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只收证照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十元。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计划投资额预收管理费总额的4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全部收清。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收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已收的规划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规划管理费,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法定收费票证。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区、县收取的规划管理费,90%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10%按季度上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财政部门开立的账户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坐支,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考察和论证; (二)购置有关业务资料、图件; (三)开展法规调研和宣传; (四)印刷各种表簿、证件; (五)培训专业人员; (六)改善技术手段和工作的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定收取的施工执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