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31施行日期: 1991.09.25题注: (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 ...
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本)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31 施行日期: 1991.09.25 题 注 : (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电视共用天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和相应的设计、安装等从业人员; (二)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安装、调试设备; (三)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设备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发给《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外地来京承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报市广播电视局复审并备案。 第六条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须由设计单位报所在地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安装单位施工。 第七条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须执行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须向市广播电视局或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安装单位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对电视共用天线工程保修一年。 第八条未持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或者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广播电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单位,须于本规定施行后30日内,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